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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振字〔2023〕24号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02号建议的答复
付龙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乡村建设投入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做好新增耕地的合法合规性审定
2023年4月,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中明确:一是“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前开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国有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湿地、草地),按照耕地管理,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二是“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照耕地管理,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法依规按照林地管理。此外,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在研究制定草地管理边界有关规定,待国家正式印发后实行。
林业与国土、农牧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各自行业的技术标准对土地分类管理,各有各的资源数据库。按照目前《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及相关政策要求,对已开垦草原且国土“三调”认定为耕地的,依法依规查处后,对农牧民超出承包土地面积的和集体土地流转后开垦的,收回土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属地政府管理。其中:认定为长期稳定耕地的或补充耕地项目区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相关要求,按照耕地管理;认定为不稳定耕地的,旗县政府要制定退耕还草规划后,按照草原管理。国土“三调”未认定为耕地的,要依法依规退耕还草,按草原管理。下一步,自治区林草局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新增耕地的合法合规性审定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统筹耕地和林地保护管理,落实国土空间统一用途管制,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和地类唯一性。按照“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要求,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一步科学合理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
二、积极争取乡村建设资金项目
一是中办、国办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后,我区第一时间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建设行动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乡村建设行动全面启动实施。经过梳理,我区2023年乡村建设行动任务,共涉及12个大类、37个小类的建设任务,已初步确定投资总额119.1亿元。二是2019年以来,我区累计争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54万亩,包括改造提升项目150万亩,争取任务总量在全国排名第7位。同时,我区已争取到巴彦淖尔市和扎赉特旗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按照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设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求,我区正在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设成为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目前已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基本完成了基础数据套合比对,下一步将与中央方案编制同步进行,力争8月底前完成我区方案编制,预计到2035年,把我区815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为高标准农田。
三、科学规划新增土地的开发利用
2022年7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和《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21号),明确加大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力度,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积极盘活“空心村”、农村闲置宅基地,利用好房前屋后零散土地资源,“十四五”期间新增增减挂钩指标5万亩,新增占补平衡指标100万亩。2022年8月,我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内自然资字〔2022〕358号),将“十四五”期间5万亩增减挂钩项目、100万亩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任务按年度分解下达至盟市,推动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跨省交易的规则和要求,积极推进指标跨省交易。
感谢您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5月31日
签发人:贾跃峰
联系人:韩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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