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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K463590/2022-0172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扶贫
发布机构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07-06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04-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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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救助兜底保障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在保持农村牧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任务措施

(一)保持过渡期内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

5年过渡期内,各地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继续保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稳定。对脱贫人口中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牧区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对因病因残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十四五”时期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二)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调整优化低保渐退期政策。分类分档确定农村牧区低保渐退期限,对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其他情形可由盟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渐退工作流程,明确渐退起止时间,民政部门在核定对象收入超标的下月起给予渐退期,在渐退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核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渐退执行情况应当纳入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对因救助对象去世,自愿退出,征地补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瞒报、虚报、谎报重要家庭财产和收入事项的,不纳入渐退期管理。

(三)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

依托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共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

(四)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

明确基层组织及相关人员责任,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困难群众列为嘎查村(社区)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救助合力。将“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入全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群众反映的困难得到及时处理和办理。完善社会救助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快速响应的事项、程序、时限,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

(五)健全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协调沟通,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六)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健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审批额度,加强指导监督,规范使用管理。探索通过发放救助金、实物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

(七)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按照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八)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或取消城乡差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规范低保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推进低保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各盟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协调相关部门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依规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共同研究解决政策衔接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继续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社会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在嘎查村、社区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业务培训,持续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和经办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关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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