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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振字〔2022〕56号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030号建议的答复
周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原贫困嘎查村和非贫困嘎查村均衡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贫困嘎查村和非贫困嘎查村的资金项目投入的建议
光伏帮扶工作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在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带动脱贫群众就业增收、补齐脱贫嘎查村小型公益事业短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文件相关要求,国家光伏扶贫工程实施对象是原建档立卡贫困嘎查村。
二、关于扩大县域内光伏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范围的建议
一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部署和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的工作要求,优先保障规范光伏帮扶收益用于带动脱贫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补齐必要的农村牧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优化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方式,支持光伏帮扶收益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持续增收的优势特色产业及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二是光伏帮扶收益资金分配使用不限制比例,各地可结合确权嘎查村实际,合理确定收益资金分配使用范围和项目。适当扩大帮扶对象范围,公益岗位优先聘用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小型公益事业临时性劳务支出重点用于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没有能力承担的劳务,就地就近选择收入较低的一般户参加,确保光伏帮扶公益岗位数量稳中有增。目前,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正在修订完善我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待办法出台后指导有光伏帮扶项目的旗县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感谢您对我区光伏帮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27日
签发人:贾跃峰
联系人:韩超群
电 话:0471-6384670